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,根据《畜牧法》、《动物防疫法》、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有关规定,省局印发了《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档案的通知》(豫牧〔2011〕7号),并统一规范了畜禽养殖场12种养殖记录和散养畜禽防疫档案。自201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,省局原已下发的相关畜禽养殖记录废止。养殖档案的建立,除养殖记录外,仍按省局下发的《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》(豫牧〔2009〕29号,信牧〔2009〕52号转发)的要求建立养殖档案。现将新制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记录(格式见附件1.1-1.12,电子版可从www.fjlmaoyi.com下载中心下载)和散养畜禽免疫档案(格式见附件2)印发给你们,同时提出如下要求,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。
一是各县、区要高度重视,明确具体负责的单位和人员,对12种禽养殖记录实行统一印制(一律A4纸、12本,填表说明放在封面背页)、统一发放。封面纸质要耐磨、好保管。
二是从2011年6月1日开始,辖区内所有已备案规模养殖场都要使用新的养殖档案,如未建立养殖档案和备案登记,对上级安排的标准化创建改造或以奖代补等项目,均实行一票否决。